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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海lol外围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浏览: 发布日期:2022-08-22

lol外围XX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宁执异字第61号

lol外围【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运城市闻喜东镇。

异议人海lol外围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lol外围法定代表人李兆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佳奇,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生。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XX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

lol外围负责人冷培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建辉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海lol外围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田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1号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运城市闻喜东镇。

法定代表人李兆会,该公司董事长。

异议人海lol外围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李佳奇,自然情况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

下简称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鑫惠公司)、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实业公司)、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钢铁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海鑫钢铁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对本案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海鑫钢铁公司及海鑫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奇、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唐建辉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海鑫钢铁公司异议称,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立信评估公司)对我公司持有的日照港(证券代码600017)限售流通股25736001股(以下简称涉案股票)进行司法评估,所作出的信苏资评报字(2014)第30号评估结论有失公正。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2014年9月25日,评估基准日日照港的收盘价为3.59元/股,那么,评估结论就应当依据当日收盘价格作为评估依据,但该评估结论远远低于基准日的收盘价,且也未考虑该股的市场升涨因素,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股权权益。为此,请求对涉案股票重新评估。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南京分行辩称,涉案股票的评估结论采用的是一个系统的评估方法,有一套复杂的计算过程,评估基准日只是评估方法当中的一个因素,不能简单地以哪一天的股票收盘价价格作为评估价。评估机构也不可能预测涉案股票以后的上涨或者下跌,而且涉案股票的限售期到明年4月上旬。该评估结论准确客观,符合法律程序,异议人的请求应当驳回。

异议人海lol外围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经查明,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与海博鑫惠公司、海鑫实业公司、海鑫钢铁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宁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一、海博鑫惠公司、海鑫实业公司、海鑫钢铁公司确认欠平安银行南京分行本金5000万元。二、海博鑫惠公司、海鑫实业公司、海鑫钢铁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次日,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连带清偿本金250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连带清偿本金2500万元。三、海博鑫惠公司、海鑫实业公司、海鑫钢铁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连带清偿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3月13日起按本金5000万元计算至海博鑫惠公司、海鑫实业公司、海鑫钢铁公司实际第一次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7.5%计算;自海博鑫惠公司、海鑫实业公司、海鑫钢铁公司实际第一次还款之日次日起,以剩余未还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至下一次实际还款之日;以此类推,直至海博鑫惠公司、海鑫实业公司、海鑫钢铁公司偿还完全部本金为止。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900元,由平安银行南京分行负担75450元,海博鑫惠公司、海鑫实业公司、海鑫钢铁公司负担75450元。海博鑫惠公司、海鑫实业公司、海鑫钢铁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支付其应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该调解书生效后,因海博鑫惠公司、海鑫实业公司、海鑫钢铁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平安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立信评估公司对涉案股票进行评估。涉案股票于2014年3月18日被本院查封,查封之前涉案股票已被浦发银行运城分行质押,涉案股票限售解禁日为2015年4月12日。立信评估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信苏资评报字(2014)第030号评估报告书,估价结果为:涉案股票评估值为7263.65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9月25日,评估方法为期权定价法,该股流通股评估基准日收盘价为3.59元/股、评估基准日前30日均价为3.32元/股。

在异议听证中,立信评估公司派注册资产估价师袁一南接受质询称,关于涉案股票的评估结论以评估基准日的当日收盘价格作为评估依据是不合理的。限售流通股的评估理论是根据以后可能的上涨或者下跌趋势来综合考虑的,期权定价法就是考虑某项资产以后会产生价值波动,要确定其以后某一天的价值情况,根据各项参数通过一套模型理论可以计算出来。因为涉案股票属于大宗股权,大宗股权的折价率约在6%左右,如果不是大宗交易,折价率在15%左右。对限售流通股而言,限售时间越长打折幅度越大。现在我们评出的涉案股票评估值是在正常范围内的。

本院认为,本院委托对涉案股票进行评估的立信评估公司具备资产评估资质,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师是经合法注册的资产估价师。立信评估公司对限售流通的涉案股票按照规定的估价程序、估价准则及估价方法所作出的估价结论,在正常范围之内,且该评估结论仅是法院在拍卖中的参考价格,其实际价值可以通过拍卖进行市场检验,异议人海鑫钢铁公司亦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评估报告的证据。综上,海鑫钢铁公司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海鑫钢铁公司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海lol外围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沈通

审判员于静明

代理审判员卢建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lol外围见习书记员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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